金融不能“放养”须处理好与实体经济和监管的关系
在李克强总理6月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推出了四项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此前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这次的新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已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在这次推出的四项措施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第四项——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这是一项让人比较陌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实际上,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由来已久。最早征收的是证券期货业监管费,始于1995年。1999年开始征收保险业监管费。最晚实施的是银行业监管费,2004年才开始,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
根据2016年初发布的《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监管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顾名思义,机构监管费是以机构的规模为基准征收,业务监管费是以业务额的多少为基准征收,费率基本上都是分档递减。监管费收费标准每隔几年就要调整,一般都是降低,随着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的扩大,更低的费率就能筹集到相同的收入。“三会”的现行收费标准都是2017年12月31日到期。2004年,银监会曾经对为什么要实行监管收费做出过解释,主要有三个理由:有利于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证监会、保监会保持一致。但对于监管收费的合理性,曾经出现过争论。质疑者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是政府的职责,监管机构的支出应该由财政出钱;二是监管机构向被监管者收费,会对监管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这两个理由都看似有理,但实则难以成立。我国的监管费是“收支两条线”,缴费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因此影响监管机构,使其失去公正性。
国务院决定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透露出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图。在4月19日推出的六项减税措施中,也有鼓励金融业发展的内容,第五项是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这项减税措施对万能险的发展是一个大利好。监管费其实只占金融机构收入很小的比重,但被列入减税降费的行列,就说明金融业是被重视、受鼓励的行业,是要优先发展的部门。这并不难理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一个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鼓励金融业发展是不是与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相矛盾呢?实际上,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加强金融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发展,而金融的快速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监管,这是它们之间的对立性。但同时,它们又具有统一性,只有加强监管,金融发展才是健康的,才具有可持续性,否则,就可能产生泡沫、积聚风险。
这些年来,金融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8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5.7%,而2016年为8.3%。金融业快速发展,而监管相对滞后,导致了资金脱实向虚的现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是非常正确的决定,随之而来的加强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措施。中国互联网金融P2B模式创始人之、金融理财专家、易通科技董事长贾木云认为,金融需要继续发展,所以为其减税降费。但是,下一阶段的金融发展,不能是粗放式的野蛮生长,而必须处理好与实体经济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首先,金融业的发展不宜过快,需要与实体经济协同,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定位;其次,金融创新应该在严格监管的框架下进行。妥善处理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并不容易,需要把握好度。